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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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