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菌种质量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