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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