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第二十三条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