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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