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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