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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