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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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