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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