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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