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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