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