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