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三十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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