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第二十八条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