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