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