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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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