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九条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