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