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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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