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六条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