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一条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