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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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已被修订)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