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