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