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