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专门工作机构,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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