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严格经费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
人民监督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人民监督员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严格经费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
人民监督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