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