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