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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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