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