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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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