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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