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