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

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办法选任程序执行。

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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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