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办法选任程序执行。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