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