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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