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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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