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