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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