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