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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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