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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