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