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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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