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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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