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