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