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项目备案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