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