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