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