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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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