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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