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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