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